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78號聲 請 人 陳羽亭即新禾機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彭瑞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7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久大文具行 洪宜卉│元大商業銀行信義│28,000元 │100年6月21日 │AF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2 │久大文具行 洪宜卉│元大商業銀行信義│28,099元 │100年6月21日 │AF0000000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