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38號聲 請 人 許韶珍(即許永勲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秀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吳珊華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38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 │1 │680 │ ├──┼───────────────┼────────┼───┼──┤ │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108 │ ├──┼───────────────┼────────┼───┼──┤ │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247 │ ├──┼───────────────┼────────┼───┼──┤ │0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209 │ ├──┼───────────────┼────────┼───┼──┤ │0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192 │ ├──┼───────────────┼────────┼───┼──┤ │000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143 │ ├──┼───────────────┼────────┼───┼──┤ │000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194 │ ├──┼───────────────┼────────┼───┼──┤ │0008│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213 │ ├──┼───────────────┼────────┼───┼──┤ │0009│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117 │ ├──┼───────────────┼────────┼───┼──┤ │0010│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123 │ ├──┼───────────────┼────────┼───┼──┤ │001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