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39號聲 請 人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仁 訴訟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博仁綜合醫院│玉山商業銀│101年8月1日 │22,000元 │AI0000000 │ │ │ │行中崙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