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7號聲 請 人 劉俊峯 代 理 人 李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28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28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1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C-177 │1 │100 │ ├──┼────────────┼─────┼──┼──┤ │002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C-178 │1 │100 │ ├──┼────────────┼─────┼──┼──┤ │003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C-179 │1 │100 │ ├──┼────────────┼─────┼──┼──┤ │004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C-180 │1 │100 │ ├──┼────────────┼─────┼──┼──┤ │005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C-181 │1 │100 │ ├──┼────────────┼─────┼──┼──┤ │006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C-182 │1 │100 │ ├──┼────────────┼─────┼──┼──┤ │007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C-183 │1 │100 │ ├──┼────────────┼─────┼──┼──┤ │008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C-184 │1 │100 │ ├──┼────────────┼─────┼──┼──┤ │009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C-185 │1 │100 │ ├──┼────────────┼─────┼──┼──┤ │010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X-27 │1 │12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