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7號聲 請 人 陳文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9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梅珍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3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7ND0000000-0 │1 │1000│ ├──┼────────────┼────────┼──┼──┤ │002 │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7ND0000000-0 │1 │1000│ ├──┼────────────┼────────┼──┼──┤ │003 │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7ND0000000-0 │1 │1000│ ├──┼────────────┼────────┼──┼──┤ │004 │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7ND0000000-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