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29號聲 請 人 花龔北即花麗輝之. 聲 請 人 花麗雯即花麗輝之.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謝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29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繼 承 人 │ ├──┼────────────┼────────┼───┼────┼────────┤ │001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 │1 │440 │花麗雯 │ ├──┼────────────┼────────┼───┼────┼────────┤ │002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 │1 │66 │花麗雯 │ ├──┼────────────┼────────┼───┼────┼────────┤ │003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1 │1000 │花麗雯、花龔北 │ ├──┼────────────┼────────┼───┼────┼────────┤ │004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1 │1000 │花麗雯、花龔北 │ ├──┼────────────┼────────┼───┼────┼────────┤ │005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1 │1000 │花麗雯、花龔北 │ ├──┼────────────┼────────┼───┼────┼────────┤ │006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1 │1000 │花麗雯、花龔北 │ ├──┼────────────┼────────┼───┼────┼────────┤ │007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50 │花麗雯、花龔北 │ ├──┼────────────┼────────┼───┼────┼────────┤ │008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64 │花麗雯、花龔北 │ ├──┼────────────┼────────┼───┼────┼────────┤ │009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97 │花麗雯、花龔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