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39號聲 請 人 馬文祥 馬文鈺 兼代理 人 陳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908號公示催告事件聲請 人馬為國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又馬為國雖就被繼承人馬長松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00年度 司催字第2908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然馬長松之繼承人除馬為國外,尚有馬為民、馬為珍、馬為瑛及陳緯玲,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馬為國、馬為民、馬為珍、馬為瑛以陳緯玲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經本院以98年度家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認:陳緯玲於馬長松辭世後,既不告知馬為國四人關於馬長松身故之事,而其於馬長松身後所留財產究有多少,亦不願與馬為國四人協商,則馬長松究有多少財產得與本件財產一起分割,確無法究明,爰准許馬為國四人請求先將馬長松所留存款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先為處分,由其等先行處分,待陳緯玲出面後再與馬為國等四人協商分議等語,並判決馬長松之遺產即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由馬為國四人按各四分之一比例之方法分割確定,則馬為國依上開民事確定判決僅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有四分之一權利,洵堪認定。惟聲請人業已提出協議書,內容載明馬為民、馬為瑛、馬為珍同意將其繼承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全部讓與聲請人陳秀英,則聲請人一併就馬為民、馬為瑛、馬為珍分割所得之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係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3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2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3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4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5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6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7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8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9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10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11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12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13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14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股票 │1 │500 │ │ ├──┼───────────────┼──────────────┼────┼───┼────┼───┤ │015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16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17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18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19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20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21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22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23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24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25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