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1號聲 請 人 億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泉 代 理 人 呂英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潘惠敏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001 │華南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100年7月14日│新臺幣 │FD0000000 │ │ │西門分行 │西門分行 │ │550,0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