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13號聲 請 人 王廖寶蓮即王鳳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年100度司催字第3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 │附表一: 101年度除字第613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1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93-NB-0000000 │1 │10 │ ├──┼───────────────┼───────┼───┼──┤ │002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93-NA-0000000 │1 │1 │ ├──┼───────────────┼───────┼───┼──┤ │003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93-NA-0000000 │1 │1 │ ├──┼───────────────┼───────┼───┼──┤ │004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93-NA-0000000 │1 │1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