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67號聲 請 人 呂慧津 代 理 人 林添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思辰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6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40773-5 │ │1 │1000 │ │ ├──┼───────────────┼──────────────┼────┼───┼────┼───┤ │002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40774-7 │ │1 │1000 │ │ ├──┼───────────────┼──────────────┼────┼───┼────┼───┤ │003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40775-9 │ │1 │1000 │ │ ├──┼───────────────┼──────────────┼────┼───┼────┼───┤ │004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3027-7 │ │1 │41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