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33號聲 請 人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春 代 理 人 林詠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政彬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33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爾必達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年8月10日│49,255元 │IF0000000 │ │ │王愛君 │長春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