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51號聲 請 人 堅鼎勞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羣皓 代 理 人 劉紹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彬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51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華熊營造股│華南商業銀│276,553元 │民國100年12月 │CC0000000 │4個月 │ │ │份有限公司│行營業部 │ │12 日 │ │ │ ├──┼─────┼─────┼───────┼───────┼─────┼──────┤ │002 │華熊營造股│華南商業銀│276,553元 │民國100年11月 │CC0000000 │3個月 │ │ │份有限公司│行營業部 │ │10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