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63號聲 請 人 黃柏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康翠真 ┌────────────────────────────────────┐ │附表: 101度除字第763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 │001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84ND0000000-0 │30 │30000 │ ├──┼──────────┼──────────────┼───┼───┤ │002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1 │8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