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58號聲 請 人 奧帝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元黃 代 理 人 蕭景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巍世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100年12月27日 │739,200元 │BZ0000000 │ │ │ │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