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主任仲裁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素娥 住新北市三峽區復興路11巷 代 理 人 黃鈵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