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92號聲 請 人 王崇哲 相 對 人 邱志義即月柔行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和解金新臺幣捌萬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及同年八月三十日,分二期給付,每期金額新臺幣肆萬元,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積欠伊資遣費等,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新臺幣(下同) 8萬元,於民國102年7月31日及同年8月30日,分2期給付,每期金額 4萬元,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今拒不給付,屢經催討,亦不置理,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102年7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