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54號上 訴 人 傅載豪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朱敬一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朱敬一變更為張善政,此有卷附行政院103年3月26日院授人組字第 00000000000號函可參,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33至23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組織下之國家太空中心前身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太空計畫室」,伊自民國82年 9月 4日起受聘於國家太空計畫室籌備處擔任研究員,於計畫控制組工作,伊職稱雖名為研究員,惟實際業務內容係「擬訂地面系統發展合約及發射系統合約、元件及酬載採購策略討論」,91年 6月19日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經總統公佈施行,被上訴人變更組織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由被上訴人將所有員工於92年1月1日前之年資予以結清後重新聘用,94年 4月太空計畫室更名為「國家太空中心」,伊持續任職於國家太空中心直至 100年10月25日屆齡退休。伊受僱於被上訴人期間之工作內容均係從事合約之行政與管理,兼辦大型計畫採購,並非研究人員,被上訴人卻片面將伊歸類為研究人員,主張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於99年3月1日始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被上訴人不承認伊自92年1月1日起重新受僱時起即有勞基法之適用,致伊於94年7月1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前,即自92年1月1日起至94年 6月30日止之期間,未獲被上訴人依勞基法之規定給付退休金。雖被上訴人有所謂「退職儲金制度」,由雙方按月各提撥伊薪資之 7.5%作為退職儲金,故於92年1月1日起至94年6月30日止共提撥退職儲金新臺幣(下同)60萬9,300元,惟其中30萬4,650元係屬伊自提部分,其餘30萬4,650元方屬被上訴人提撥之部分,而依勞基法第55條第 1項規定,伊於92年1月1日起至94年 6月30日止之工作年資計有2年6月,以伊退休前6個月之月平均薪資14萬3,890元計算,被上訴人應給予5個基數之退休金71萬9,450元,扣除被上訴人提撥之30萬4,650元,尚有41萬4,800元未付。為此爰依勞基法第55條及勞退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41萬4,800元及自100年11月2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係以研究員身份受聘敘薪,且其主要職責在於「各種太空計畫衛星採購案之策略分析、契約規劃及執行」。伊每次太空計畫之團隊組成,均自各部門調派人員進行「特殊編組」,成員包含「科學」、「工程」、「管理」三大部分,上訴人雖非從事衛星計畫之系統或技術分析,然係負責與科技衛星計畫至為相關的「衛星採購合約」之分析、規劃及執行,上訴人所支援之行政管理亦為太空計畫重要之一環,所負責工作項目有別於一般從事庶務管理、總務、財務,或會計工作之行政人員,不具太空計畫之特殊專業知識者,顯難以勝任,只有研究人員才會列入科技衛星計畫團隊之成員,並有資格代表我國赴國外參加會議分享專業經驗,基於衛星採購案件之「專業性」、「科學技術輔助性」及「不可替代性」工作特質,上訴人從事管理科學之研究、分析、規劃工作,雖與科學或技術人員所涉領域不同,亦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6號公告所指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而於99年3月1日前排除勞基法之適用。 ㈡上訴人曾納入福衛三號太空計劃的研究團隊,是投入該計畫的直接人力,並多次以研究員職稱奉派代表出席如附表所示之國外會議;另上訴人在參加福衛一號與福衛三號之研究工作時,曾與研究團隊共同發表學術論文,參與福衛五號與福衛七號太空計劃時,亦曾公開向廠商徵求提供參考資料,以上事證均足以證明上訴人具有研究人員身分。又上訴人名片的英文職稱雖為「Contract Manager」(合約經理),而非「Researcher」(研究員),然此非上訴人是否為研究人員之主要判斷標準,更何況上訴人名片的中文職稱已明確記載其為「研究員」,此名片的「研究員」職稱與上訴人實際參與太空計劃研究工作之情相互對照,更能符合實際的狀況。㈢伊所屬國家太空中心之採購作業分為一般採購及科學衛星採購二種,所謂一般採購係指一般設備、文具之採購,不需研究分析工作,因此負責一般採購的人員係以管理職系(非研究人員)任用,最高職務為管理師,薪資上限遠不及研究員之上限,而負責科學衛星採購的合約人員需具備專門技術背景始能勝任,上訴人之工作為研擬合約及履約管理,需要大量研究分析,故伊以研究員進用之,如果上訴人只是負責一般招標採購程序,管理職系之非研究人員即可勝任,不必高薪聘請上訴人當研究員。又伊為配合研究人員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法令規定,曾於99年 1月舉辦相關權益之說明會議,並於會後請同仁確認自身適用之職系,以確保己身退休權益,當時上訴人簽名確認其研究員身份,以保研究員之身份繼續任職,讓伊以高於一般行政人員之薪資水準持續對上訴人為給付,上訴人此舉不但違反法律及聘僱契約之規定,亦有違誠信原則。又伊於94年5月間雖以意願徵詢表徵 詢上訴人有關勞退新制適用意見,惟伊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徵詢,與上訴人是否適用勞基法無關,故上訴人請求伊依照勞基法有關退休金之規定,計算並補發92年1月1日起至94年6月30日止年資之退休金計41萬4,800元,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1萬4,800元,及 自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偕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58頁背面、第224頁、第272頁反面): ㈠上訴人自82年9月4日起受聘於國家太空計畫室籌備處擔任研究員之職稱,業務內容為「擬訂地面系統發展合約及發射系統合約、元件及酬載採購策略討論」,嗣91年 6月19日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經總統公佈施行,依該條例變更組織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㈡上訴人於92年1月1日起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組織下之國家太空中心提供勞務,至 100年10月25日退休為止。 ㈢上訴人自任職起,均以研究員身份敘薪。被上訴人自92年 1月1日起至94年6月30日止依其「退職儲金制度」為上訴人提撥退休金30萬4,650元,並已給付之。 ㈣上訴人自92年 8月間起至94年12月間止,多次奉派出國參與如附表所示之各項國外會議。 ㈤上訴人參與福衛一號、福衛三號太空計劃工作,並與研究團隊成員共同具名「世界新氣象,福爾摩沙衛星三號星系」、「Decision Factors and Processes for ROCSAT-1 Insurance(中文名稱:福衛一號衛星保險作業及決策因素)」等2篇學術論文。 ㈥上訴人於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14萬3,890元。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上訴人主張伊受僱被上訴人期間之工作內容非屬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於99年3月1日前仍有勞基法之適用,故自92年1月1日起至94年7月1日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前之期間,被上訴人依勞基法之規定應給付退休金71萬 9,450元,扣除被上訴人已自行提撥之30萬4,650元,尚有41萬4,800元未付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上訴人是否為勞委會87年函示所稱之「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㈡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之差額,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㈠上訴人並非勞動部87年函示所稱之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⒈按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822小類『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係指凡從事自然科學如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天文、地理、氣象、工程、農業、基礎醫學等研究、試驗,社會科學如經濟、法律、社會等研究、調查,人文科學如歷史、文學、教育等研究、分析、規劃之不授學位專門研究及服務之行業。又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行政院勞動部,下稱勞動部)係於87年12月31日以台87勞動1字第05960號公告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所謂研究人員係指從事專業研究工作者(含研究助理),計畫管理人員、推廣人員及法務人員如非從事專業研究工作者,應有勞基法之適用。此有勞動部88年6月10日台88勞動1字第026427號、91年 4月30日勞動1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4月23日勞動1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0頁、第89至94頁)。是被上訴人既屬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除從事專業研究工作之研究人員外,其餘受僱於被上訴人之勞工,例如從事行政性質之計畫管理人員、推廣人員或法務人員,自87年12月31日起即有勞基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⒉次按學術研究及服務業包括自然科學研究及服務業、社會科學研究及服務業、人文科學研究及服務業、綜合學術研究及服務業。又學術研究之研究人員,其工作特色為從事專業研究工作,工作時間認定不易,有其特殊性,勞動部遂於87年擴大適用對象檢討時暫予排除適用,惟經勞動部98年間邀集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相關團體研商,咸認勞基法已有第30條、第30條之1及第84條之1規定,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事業單位如適用該法工時制度有所窒礙,可申請核定為前開規定之工作者,以解決工時制度適用之困難,允認渠等行業已無不適用理由,因此公告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此有勞動部103年5月15日勞動條 1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67至270頁)。是本件上訴人是否為被上訴人聘任之研究人員,應從上訴人之實質工作內容是否為專業研究工作,有無工作時間認定不易之特殊性,方符勞動部於87年間排除適用勞基法之本旨。 ⒊經查,上訴人自82年11月24日起獲聘為被上訴人之前身即國家太空計畫室籌備處研究員,業務內容為「擬定地面系統發展合約及發射系統合約;元件及酬載採購策略討論」,此有聘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 7頁)。另觀之上訴人所獲得之績優獎狀,其獲獎分別係基於「行政支援作業成效卓著」、「合約協調管理業務成效卓著」、「合約協調管理成效卓著」等與合約管理、行政支援相關事由,此有績優獎狀、業務執行績優獎狀等件影本可證(見本院卷第79至81頁)。又查上訴人原係隸屬於被上訴人之計畫控制組,嗣因被上訴人組織調整,上訴人又改隸屬於計畫管理組與行政管理組,而行政管理組則係被上訴人之主任室轄下,獨立於福衛五號計畫室、福衛七號計畫室、綜合計畫室、系統工程組、衛星電機組、衛星機械組、飛行控制組、衛星操控組、衛星影像組、品質保證組、企畫推廣組、財會小組以外之獨立科室,上訴人所隸屬之行政管理組係被歸類於行政功能組,且上訴人所負責之合約採購業務,其內容係針與衛星發射有關之採購方式、決標方式、徵求/ 綜整廠商意見、廠商資格、投標須知、合約條款、付款辦法、公告內容、招標公告、領標作業、開標作業、資格審查、商務標書審查、商務標書澄清、條款審查、問題澄清、合約協商、爭議處理、決標作業、簽約作業、TAA 簽核、合約生效、稅率申請、履約保證、還款保證、付款作業、結匯申請、文件交付、履約會議、選項訂購、修約作業、爭議處理、輸入許可、免稅申請、交貨提貨、驗收作業、索賠作業及結案作業等與專業研究工作無涉之業務,亦有計畫控制組組織架構與工作執掌表、分機表、國家太空中心99年年報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1至106頁反面)。復佐以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績效評估表上所載之職務為「合約管理」或「合約 /採購管理」,年度工作內容及目標均係與計畫審查或合約之公告、招標、開標、決標、議價、簽約、履約、修約、驗收、付款、結案業務有關,且上訴人每週陳報之工作報告內容亦均與合約之修改、驗收、付款、履約保證金退還或招標、投標事宜有關,另上訴人於離職前所移交之資料亦不脫此一範圍,並有財團法人國家實業研究院績效評估表、工作報告、太空中心人員離職工作業務交辦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29頁反面第136至154頁),均與太空衛星科技之專業研究工作無關,是上訴人雖以研究員職位獲聘,但由其工作內容、任務分組、敘獎事由、績效評估等方面觀之,上訴人應為從事行政性質之計畫管理人員,而非專業研究工作之研究人員甚明。 ⒋此外,證人蕭秋德(即被上訴人之前副主任)亦證稱:上訴人係計畫控制組中執行綜合業務及合約採購,此為行政幕僚之工作,科學衛星與一般行政之採購合約差別在於標的物與金額大小不同,但所有的採購行政程序均相同,而上訴人於任職期間均負責合約管理與採購,工作內容均相同,未曾從事其他計畫工作或研究工作,技術部分由技術部門負責,上訴人負責檢視合約或採購案內容是否合於政府採購法或被上訴人之採購規定,並未從事任何研究分析衛星計畫之工作,伊曾帶領上訴人前往法國簽立福衛二號衛星影像之行銷會議,上訴人係負責檢視合約內容是否利於臺灣、有無依法簽署,出國報告中必須有成員之職稱,當時上訴人職稱為研究員,而上訴人所獲頒之合約協調管理及行政支援績優獎係頒發予行政支援人員,上訴人多次與衛星計畫人員赴國外參加會議,係以合約管理人身分參與,伊係被上訴人之副主任,經由工作報告瞭解上訴人之工作內容,也經常與上訴人討論採購與合約之問題等詞(見本院卷第157至161頁),另詢之證人丁南宏(即被上訴人之前副主任)亦證稱:上訴人負責衛星相關採購案的規劃、分析與執行,最主要之工作是與整個團隊協商,將團隊的意思轉化成合約文字,工程與科學團隊先將問題分析、提出,上訴人再從合約層面作意見的整合,或者提出調整的建議,最後擬定合約,上訴人多次以計畫合約負責人或合約顧問之身分赴國外開會,與廠商進行合約內容或保險內容的協商等語(見本院卷第161至164頁),互核以觀,益見上訴人雖負責被上訴人之衛星計畫採購與合約管理等行政業務,但並未實際參與衛星計畫之專業研究工作。故上訴人主張其係計畫管理之行政人員,兼辦計畫性購案之採購行政工作,並未從事專業研究工作者,故應有勞基法適用,應堪採信。 ⒌被上訴人雖抗辯上訴人係直接參與太空計畫,並經常與各個領域之研究員一同工作,因其具有專門技術背景,方能勝任科學衛星採購之合約人員,與一般文具或辦公設備之採購人員不同,並曾多次隨同太空中心研究團隊赴國外相關機構執行研究計畫,實為具有專業性、科學技術輔助性及不可替代性之「管理」領域研究人員云云,惟由上訴人之工作內容、任務分組、敘獎事由、績效評估等方面觀之,上訴人應為從事行政性質之計畫管理人員,而非專業研究工作之研究人員,已如前述,況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具備何種專業技術、究竟直接參與太空衛星計劃之何部分、又以何種太空科學之專業技術(如衛星電機、機械、飛行控制、衛星操控、衛星影像等)於太空計劃中分擔、執行何種研究工作等有利於己之事實,始終未舉證以實其說。且上訴人縱因長期從事太空衛星計畫之合約採購與驗收業務,而累積此方面豐富之合約擬定實務經驗與相關法令知識,致其就合約擬定、計畫管理及招標採購方面,於被上訴人之太空計畫團隊中具有無可替代之重要性地位,然上訴人本質上仍為負責合約管理與採購之計畫管理人員,並未從事專業研究工作,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自難憑取。⒍被上訴人另抗辯上訴人獲聘之職稱為研究員,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印製之名片上中文職稱亦為研究員,且負責一般採購者為管理職系,為非研究人員,最高職務為管理師,薪資上限遠不及為研究職系之上訴人,其薪資於100年7月後已調整為14萬 4,433元,遠超過管理職系上限之11萬元,另被上訴人曾於99年 1月間舉辦適用勞基法後制度變革相關權益之說明會議,會後請同仁確認其自身適用之職系,上訴人亦親筆簽名確定其研究員身分,故可佐證上訴人係研究人員云云,並舉被上訴人之薪資級距表、太空中心員工研究類/非研究類確認單為證(見原審卷第45、171頁)。然據前所述,研究人員、非研究人員之認定,必須以其真正之工作內容是否為專業研究工作,有無工作時間認定不易之特殊性為判斷依據,與職系、職稱無關,至於職系、職稱及與之相對應之薪資級距,亦與上訴人是否從事專業研究工作,抑或為計畫管理人員無涉,故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亦無足採。 ⒎被上訴人又辯稱上訴人參與福衛一號、福衛三號太空計劃之研究工作,並與研究團隊成員共同發表「世界新氣象,福爾摩沙衛星三號星系」、「Decision Factors and Processes for ROCSAT-1 Insurance (中文名稱:福衛一號衛星保險作業及決策因素)」等學術論文,足見上訴人實際參與太空中心之研究工作云云。惟查上開「世界新氣象,福爾摩沙衛星三號星系」一文(見原審卷第48至50頁),上訴人係與其他 5人共同具名發表,而其中內容除介紹福衛三號之功能、任務與效用,以及發射載具及操控系統,亦涉及上訴人所管理之福衛三號計畫合約執行情形,文中概述可分成科學任務技術服務合約、衛星(含酬載儀器)設計、發展合約與發射載具合約,是該篇學術論文並非僅單純就福衛三號之衛星技術層面作介紹,尚包含福衛三號計畫合約之各階段合約區分、執行與配合情形之介紹,此適為上訴人所負責之計畫管理業務;另「Decision Factors and Processes for ROCSAT-1 Insurance (中文名稱:福衛一號衛星保險作業及決策因素)」一文(見原審卷第51頁至第52頁反面),內容既為介紹福衛一號衛星之保險合約,自難認與太空衛星科技之專業研究工作有何關連,且參諸證人蕭秋德證稱:即使非研究人員也曾發表學術論文、工作報告於期刊上等詞(見本院卷第 161頁),則被上訴人據此主張上訴人為專業研究人員,亦難憑信。⒏被上訴人再抗辯上訴人多次以研究員身份參加如附表所示各次重要國外會議,並於93年 4月間出席太空中心與國立成功大學簽訂福衛二號影像處理協議書之簽約儀式,於99年 7月間及100年5月間為福衛五號、福衛七號太空計畫公開向廠商徵求提供參考資料云云,並舉國科會國際合作簡訊、國立成功大學新聞稿、赴美參加福爾摩沙衛星三號星系任務備便審查( MRR)會議出國報告、電子郵件列印畫面、赴美參加華衛三號衛星關鍵設計後續審查、第四次介面會議及RGS多重任務中心關鍵設計審查及OSC、UCAR第五次計畫管理會議出國報告書、赴美履勘中華二號衛星運送路線與後勤支援出國報告書、赴美參加三號衛星技術交換會議、第六次介面管制工作會議及第七次 ORBITAL、UCAR計畫管理會議出國報告書、赴美國維吉尼亞州都勒斯軌道科學公司總部參加第二次任務操作工作會議-科學任務操作部分報告書、赴美國參加福衛三號發射月討論會議報告書、福衛三號衛星運送履勘出國報告書參加福衛三號技術簡報會議報告書、參加GISTDA技術合作協商會議報告書等件影本為證(見原審卷第55至69頁、第119至169頁)。然查,研究人員、非研究人員之認定,必須以其真正之工作內容為判斷依據,與職系、職稱無關,已如前述,上訴人以研究員職稱赴美參訪,係因上訴人之職稱即為研究員,要難憑此即認定其係從事專業研究工作,仍須審酌上訴人於各次參訪會議中所負責之工作內容,方能判斷其是否從事專業研究工作。經查: ⑴上訴人於上開92年 8月間之「華衛三號衛星關鍵設計後續審查、第四次介面會議及 RGS多重任務中心關鍵設計審查及 OSC、UCAR第五次計畫管理會議」中,係以計控組代表之身分參與,且所負責之工作係「合約管理」(見原審卷第119頁反面)。 ⑵92年10月間之「中華二號衛星運送路線與後勤支援」,目的僅在確認中華衛星二號之運送過程,並安排發射成功後之長官邀請、慶祝酒會與僑胞參觀等事宜,實屬後勤行政支援之履勘工作(見原審卷第133頁)。 ⑶92年12月間之「三號衛星技術交換會議、第六次介面管制工作會議及第七次 ORBITAL、UCAR計畫管理會議」,上訴人係以「三號計畫合約代表」身分參與,且於本次行程僅有出席與計畫管理工作相關之「第七次NSPO/UCAR計畫管理會議(PMR#6)」、「第七次 NSPO/ORBITAL計畫管理會議(PMR#7)」(見原審卷第 140頁反面、第143頁反面)。 ⑷上訴人於93年 4月出席與國立成功大學之衛星影像處理簽約儀式,亦難認與專業研究工作有何關連。 ⑸94年 6月間之「福衛三號發射月討論會議」中,該次會議僅討論福衛三號之發射月份選定及衍生額外費用之負擔,亦與專業研究工作無涉(見原審卷第156至157頁)。 ⑹94年 9月間之「福衛三號衛星運送履勘」,目的僅在確認福衛三號之運送路線與過程,亦較屬後勤支援之行政業務性質(見原審卷第160頁)。 ⑺94年12月間之「福衛三號技術簡報會議」,該次會議之目的係向承保福衛三號衛星發射保險之國際太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說明福衛三號之性能與現況,性質屬保險契約內容之磋商與擬定,自與專業研究工作有別(見原審卷第164頁)。 ⑻94年12月間之「第二次任務操作工作會議-科學任務操作部分」中,上訴人僅有出席與計畫管理工作相關之「福衛三號衛星系統按計畫及合約討論與協商會議」,要難謂屬專業研究工作(見原審卷第153頁)。 ⑼94年12月間之「GISTDA技術合作協商會議」,該次會議旨在討論提供泰國相關衛星影像處理計畫發展之協助,其中包含與計畫管理工作相關之計畫管理諮詢,以及發射載具介面及發射保險之安排與購置等與上訴人所負責之計畫管理工作相關之領域(見原審卷第 168頁反面)。 ⑽95年 3月間之福衛三號發射準備會議中,上訴人係以計管組代表參與,所負責工作為「UCAR合約討論」,亦與計畫合約管理之行政工作較為相關(見原審卷第56頁反面)。 ⑾上訴人既負責採購、招標業務,其依據專業研究單位需求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亦難認為專業研究工作。 ⑿綜上,上訴人就其所負責之後勤支援、計畫合約管理及保險工作部分,或出國參與相關會議,或出席相關儀式、活動,然均難認與專業研究工作有何關連,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要無足取。 ⒐被上訴人復抗辯上訴人納入福衛三號太空計劃之研究團隊,並為投入該計畫之直接人力,足證上訴人屬從事研究工作之人員云云。然查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福衛三號計畫組織圖、星系計畫直接人員配置資料(見原審卷第46至47頁),上訴人之職稱為「Contract Manager」,所隸屬之科室為「計畫管理組」,僅得認定上訴人以計畫管理人員之身分參與福衛三號太空計劃,尚難認上訴人有於該太空計劃中實際從事、負責何部分之專業研究工作,被上訴人此部份抗辯,亦難憑取。 ⒑被上訴人又抗辯上訴人雖非從事如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天文、地理、氣象等自然科學之研究人員,然為負責科學衛星採購之合約人員,性質上亦屬專業之管理科學研究人員云云。然查,管理科學係運用各種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之工具與方法,透過觀察、定義問題、建立模式、測試模式、得出解決問題方法、實施方法、控制實施之步驟,對人類決策制訂活動進行定量分析,使管理者在科學、符合邏輯與合理的基礎上制訂決策之科學(見Donald Waters著、管理科學實務、本院卷第288至295頁、95年1月初版,Bernard W. Taylor Ⅲ著、管理科學導論、本院卷第296至298頁、94年 5月版)。而上訴人所從事者係計畫與合約管理之行政工作,兼辦計畫性採購業務,並非係研究、分析如何運用各種科學方式與手段,對人類群體活動進行定量、定性之分析,以解決管理人類活動之決策問題,被上訴人前揭抗辯,殊非可取。 ⒒被上訴人另抗辯上訴人於離職時將業務主要部分移交予同為研究人員之楊雅琪、陳斯偉,足證上訴人之業務大部分均屬專業研究工作云云,並提出名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77 頁)。惟查上訴人離職時業務移交之對象,除有同為行政組之楊雅琪、陳斯偉外,尚有同為行政組之管理師史同強,此有證人丁南宏之證詞(見本院卷第 164頁),以及人員離職工作業務交辦單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6至154頁),且觀之上訴人所移交之上開資料內容多與採購合約、開標議價、結算付款、履約驗收及保險等相關,而與專業研究工作內容無關,是被上訴人雖將上訴人之工作資料分別移交予研究或非研究人員,但從所移交資料名稱實不足以認定上訴人係從事專業研究工作之研究人員,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亦難採信。 ⒓承前所述,被上訴人為太空科技研發機構,本以研製並成功發射科技衛星、發展我國太空計畫為成立宗旨,然因多數科技衛星需向國內外廠商採購元件並委託外國廠商發射,又需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以致需有瞭解被上訴人需求與相關法令規定、採購契約實務運作之人員(即上訴人)辦理相關之合約擬定、計畫管理、招標、保險、履約及結案工作,且因上訴人長期從事此方面業務,而累積豐富之實務經驗與相關法令知識,致其就此部分業務於被上訴人之太空計畫團隊中具有重要性,然上訴人仍為負責合約管理與採購之計畫管理人員,尚難因此即認其具因從事專業研究工作以致工作時間認定不易之特殊性,上訴人並非研究人員,洵堪認定。 ㈡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之差額41萬4,800元: ⒈按勞工退休金之給付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付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前項第1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 1款及第 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雇主應給付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之,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 1項亦規定甚明。 ⒉經查,上訴人非屬研究人員,其勞動條件自87年12月31日起即有勞基法之適用,業如前述,且兩造亦不爭執上訴人退休前6個月之月平均薪資為14萬3,890元,則就92年1月1日起至94年6月30日止之期間,上訴人之工作年資計有2年6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予5個基數之退休金71萬9,450元(計算式:143,890元5=719,450元),於扣除被上訴人已提撥之30萬4,650元,尚得請求41萬4,800元(計算式:719,450元-304,650元= 414,800元)及自其離職後30日起算(即 100年11月25日)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勞基法第55條、勞退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41萬4,800元及自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均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63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 │項次│ 報告名稱 │ 出國人員 │ 出國地點 │ 出國日期 │ 備註 │ ├──┼───────┼───────┼──────┼───────┼────────┤ │ 01 │赴美參加華衛三│祝飛鴻、陳正一│美國華盛頓特│92年8月2日至92│上訴人於報告上之│ │ │號衛星關鍵設計│、劉肩吾、林瑤│區 │年8月16日 │職位為「研究員」│ │ │後續審查、第四│章、丁南宏、傳│ │ │,負責工作為「合│ │ │次介面會議RGS │載豪、許金發、│ │ │約管理」 │ │ │多重任務中心關│吳岸明、吳明仁│ │ │ │ │ │鍵設計審查及 │、朱崇惠、蔡深│ │ │ │ │ │OSC、UCAR第五 │浩、林辰宗、林│ │ │ │ │ │次計畫管理會議│新發、蕭文宗、│ │ │ │ │ │出國報告書 │吳靜文、潘旭斌│ │ │ │ │ │ │、彭鴻霖 │ │ │ │ ├──┼───────┼───────┼──────┼───────┼────────┤ │ 02 │赴美履勘「中華│陳紹興、傳載豪│美國加州洛杉│92年9月15日至 │上訴人於報告上之│ │ │二號衛星運送路│、黃正中 │磯市 │92年9月21日 │職位為「研究員」│ │ │線與後勤支援」│ │ │ │ │ │ │出國報告書 │ │ │ │ │ ├──┼───────┼───────┼──────┼───────┼────────┤ │ 03 │赴美參加三號衛│陳正一、劉肩吾│美國維州都勒│92年12月9日至 │上訴人於報告上之│ │ │星技術交換會議│、彭鴻霖、傳載│斯(Dulles)│92年12月22日 │職位為「三號計畫│ │ │(TIM )、第六│豪、楊善國 │,軌道科技公│ │合約代表」 │ │ │次介面管制工作│ │司(Orbital │ │ │ │ │會議(ICWG#6)│ │) │ │ │ │ │及第七次ORBITA│ │ │ │ │ │ │L、UCAR 計畫管│ │ │ │ │ │ │理會議( PMR#7│ │ │ │ │ │ │)出國報告書 │ │ │ │ │ ├──┼───────┼───────┼──────┼───────┼────────┤ │ 04 │赴法國參加華衛│蕭秋德、吳豐敏│法國吐魯斯市│93年3月22日至 │ │ │ │二號衛星影像產│、吳岸明、傳載│ │93年3月29日 │ │ │ │品國際經銷始業│豪 │ │ │ │ │ │會議報告書 │ │ │ │ │ ├──┼───────┼───────┼──────┼───────┼────────┤ │ 05 │視導華衛二號衛│李羅權、傳載豪│法國巴黎、瑞│93年6月28日至 │上訴人於報告上之│ │ │星影像國際經銷│ │典基努那 │93年7月4日 │職位為「研究員」│ │ │業務及海外支援│ │ │ │ │ │ │地面站報告書 │ │ │ │ │ ├──┼───────┼───────┼──────┼───────┼────────┤ │ 06 │赴美國維吉尼亞│顏隆政、傳載豪│美國維吉尼亞│93年12月7日至 │上訴人於報告上之│ │ │州都勒斯軌道科│、張友信、劉代│州都勒斯( │93年7月4日 │職位為「研究員」│ │ │學公司總部參加│瑜、方振洲、楊│Dulles) │ │ │ │ │第二次任務操作│善國、朱崇惠 │ │ │ │ │ │工作會議科學任│ │ │ │ │ │ │務操作部份報告│ │ │ │ │ │ │書 │ │ │ │ │ ├──┼───────┼───────┼──────┼───────┼────────┤ │ 07 │赴美國參加福衛│陳正一、顏隆政│美國阿布奎基│94年6月21日至 │上訴人於報告上之│ │ │三號發射月討論│、傳載豪、張友│市及博得市 │94年6月24日 │職位為「研究員」│ │ │會議報告書 │信 │ │ │ │ ├──┼───────┼───────┼──────┼───────┼────────┤ │ 08 │「福衛三號衛星│陳紹興、傅載豪│美國加州洛杉│94年9月25日至 │上訴人於報告上之│ │ │運送履勘」出國│、林瑤章 │磯市 │94年10月1日 │職位為「研究員」│ │ │報告書 │ │ │ │ │ ├──┼───────┼───────┼──────┼───────┼────────┤ │ 09 │參加福衛三號技│陳紹興、顏隆政│美國華盛頓特│94年12月3日至 │上訴人於報告上之│ │ │術簡報會議報告│、傅載豪、蔡東│區、英國倫敦│94年12月9日 │職位為「研究員」│ │ │書 │宏 │ │ │ │ ├──┼───────┼───────┼──────┼───────┼────────┤ │ 10 │至美國加州范登│陳正一、顏隆政│美國加州 │94年12月18日至│上訴人於報告上之│ │ │堡空軍基地執行│、張友信、林瑤│ │95年4月18日 │工作職掌為「合約│ │ │福衛三號發射前│章、蔡東宏、傳│ │ │執行驗證」 │ │ │準備工作及發射│載豪、鄭秀青、│ │ │ │ │ │任務 │彭家誠、吳學炫│ │ │ │ │ │ │、徐銘煌、羅詩│ │ │ │ │ │ │鴻、曾建凱、何│ │ │ │ │ │ │佩怡、黃文輝、│ │ │ │ │ │ │許毓佳、鄭博昕│ │ │ │ │ │ │、陳維鈞、邱文│ │ │ │ │ │ │正、張展鵬、陳│ │ │ │ │ │ │宗耀、郭添全、│ │ │ │ │ │ │葉明宇、林志陽│ │ │ │ │ │ │、葉志輝、秦奇│ │ │ │ │ │ │傑、鄭竣吉、張│ │ │ │ │ │ │勝雄、陳又華、│ │ │ │ │ │ │載家豐、王建仁│ │ │ │ │ │ │、詹勇倫、陳立│ │ │ │ │ │ │尉、林勝彥、徐│ │ │ │ │ │ │玉華、張洪魁、│ │ │ │ │ │ │劉安順、林國偉│ │ │ │ │ │ │、吳明仁、方振│ │ │ │ │ │ │洲、曾世平、郭│ │ │ │ │ │ │天耀、江文隆 │ │ │ │ ├──┼───────┼───────┼──────┼───────┼────────┤ │ 11 │參加GISTDA技術│陳紹興、顏隆政│泰國曼谷 │94年12月27日至│上訴人於報告上之│ │ │合作協商會議報│、吳岸明、彭鴻│ │94年12月29日 │職位為「研究員」│ │ │告書 │霖、傅載豪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