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蔡昆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878,20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6元(19612÷2=9806),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9,30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