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01號聲 請 人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8樓之4 法定代理人 廖振鐸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越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向本 院繳納。 二、提出相對人卓越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