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9號聲 請 人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媋糴 聲 請 人 財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