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君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定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