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安平 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 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萬全非發票人,如欲對萬全為請求,請陳明請求依據為何。如欲對該發票人為請求,則請具狀更正發票人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