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18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衡陽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梅芳 代 理 人 林春鏞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英珍 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欣翰 一、債務人徐英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金千里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