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信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俊明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周書資、周淑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