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27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保持潔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6 法定代理人 翁寶鳳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