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3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沃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02年7月31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