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如蘭 張傳芳 共同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如蘭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傳芳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