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中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