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進源 住臺北市中山北路7段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峻暉 一、債務人童峻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品味人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備查資料或有其他清算人之情事,經本院於102 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 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天母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卷可稽,該裁定於同年12月2 日對其發生效力,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對品味人生有限公司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童峻暉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