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芷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許顯榮」或「許勝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