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已解任,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若經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請提出相關裁定影本,該裁定於102 年4 月8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2 年4 月15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