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9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柏偉 曾智婉 王巧利 黃詩涵 吳佩樺 梁芳瑜 Richard Noctis 朱莉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工資案,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8 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 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其餘7 位債權人應分別繳納500 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