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柏偉 曾智婉 王巧利 黃詩涵 吳佩樺 梁芳瑜 Richard Noctis 朱莉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爾街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仲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莉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柏偉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肆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智婉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巧利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詩涵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佩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梁芳瑜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Richard Noctis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各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