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804號聲 請 人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