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873號聲 請 人 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豐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託執有公司股東楊明勳所有股票30張,惟該股東於民國98年間死亡,其繼承人請求辦理過戶時,始發現不慎遺失,爰提出本件聲請等語。查上開股票既係登記為楊明勳所有之記名股票,自應由其繼承人提出聲請,始為適法。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