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210號聲 請 人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吉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立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陳振德」或「梅振德」?)。 二、若發票人立積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梅振德,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