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235號聲 請 人 台灣安固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至如附表所示之公告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223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公告期間│ ├──┼─────────┼─────────┼───────────┼─────────┼────────┼────┤ │001 │台灣安固強材料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102年11月18日 │191,100元 │HD0000000 │三個月 │ │ │公司 張博增 │行 │ │ │ │ │ ├──┼─────────┼─────────┼───────────┼─────────┼────────┼────┤ │002 │台灣安固強材料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102年12月18日 │14,280元 │HD0000000 │四個月 │ │ │公司 張博增 │行 │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 (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