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450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發票人: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書鴻、陳顯彰」或「發票人: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書鴻 及發票人:陳顯彰」?),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