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962號聲 請 人 賴建銘(即賴登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2 年度司催字第96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01│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35624至│股票│4 │4000│ │ │ │79-ND-035627 │ │ │ │ ├──┼──────────┼───────┼──┼──┼──┤ │0002│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518 │股票│1 │360 │ ├──┼──────────┼───────┼──┼──┼──┤ │0003│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1114 │股票│1 │120 │ ├──┼──────────┼───────┼──┼──┼──┤ │0004│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1911 │股票│1 │358 │ ├──┼──────────┼───────┼──┼──┼──┤ │0005│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2526 │股票│1 │90 │ ├──┼──────────┼───────┼──┼──┼──┤ │0006│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3305 │股票│1 │394 │ ├──┼──────────┼───────┼──┼──┼──┤ │0007│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3931 │股票│1 │98 │ ├──┼──────────┼───────┼──┼──┼──┤ │0008│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5091 │股票│1 │650 │ ├──┼──────────┼───────┼──┼──┼──┤ │0009│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5889 │股票│1 │607 │ ├──┼──────────┼───────┼──┼──┼──┤ │0010│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6674 │股票│1 │667 │ ├──┼──────────┼───────┼──┼──┼──┤ │0011│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股票│1 │734 │ ├──┼──────────┼───────┼──┼──┼──┤ │0012│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 │股票│1 │807 │ ├──┼──────────┼───────┼──┼──┼──┤ │0013│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 │股票│1 │888 │ ├──┼──────────┼───────┼──┼──┼──┤ │0014│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 │股票│1 │488 │ ├──┼──────────┼───────┼──┼──┼──┤ │0015│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股票│1 │1000│ ├──┼──────────┼───────┼──┼──┼──┤ │0016│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 │股票│1 │128 │ ├──┼──────────┼───────┼──┼──┼──┤ │0017│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 │股票│1 │227 │ ├──┼──────────┼───────┼──┼──┼──┤ │0018│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 │股票│1 │232 │ ├──┼──────────┼───────┼──┼──┼──┤ │0019│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 │股票│1 │236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