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4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12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張志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曹靜薇、陳俊宏、廖貴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