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648號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尹新傑、賴建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與受款人慶菊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同一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