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597號聲 請 人 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裕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謝丁穎、陳憲昭、陳游美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一併陳報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含起息日、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