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146號聲 請 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靜、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