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146號聲 請 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靜、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黃敏助、薛 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美靜、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黃敏助、薛 琦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補本票原本,該裁定於102 年4 月8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