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222號聲 請 人 謝漢卿 非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陳韻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黃淑蘭、王潔慧、劉忠權代書事務所、劉佳紜(原名劉金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劉忠權代書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相對人黃淑蘭、王潔慧之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