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341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眾科技有限公司、周駿凱、董健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