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24號聲 請 人 江蓮花(即王夢醒之繼承人) 江子騫(即王夢醒之繼承人) 江子婕(即王夢醒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滿生 住桃園縣中壢市溪州街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住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江蓮花與王夢醒前遵鈞院91年度裁全字第464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 同)34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91年度存字第24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提存人王夢醒業於民國95年4月16日死亡,聲 請人及相對人王滿生為其繼承人,另因上開假扣押裁定前經聲請人及相對人王滿生向鈞院聲請撤銷,由鈞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撤銷並確定,而執行程序亦因假扣 押裁定撤銷,由鈞院民事執行處撤銷在案。又聲請人間與相對人王滿生關於分割遺產事件,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 年度家訴字第87號成立訴訟上和解,上開提存事件提存款,其中35萬為聲請人江蓮花所提出,其餘305萬由聲請人與相 對人王滿生分割為各四分之一(即76萬2,500元)。現聲請人 已於訴訟終結後,以台北法院郵局第324號存證信函催告相 對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於25日以上期間行使權利,相對人於受通知後未為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 第104條之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假 扣押裁定書、民事撤銷假扣押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民事執行處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87號和解筆錄( 以上均為影本)、台北法院郵局第324號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本等件為證。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 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查本件相對人王滿生並非本院91年度存字第2415號提存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不符,應予駁回,於此先予敘明。 四、其次,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存字第2415號提存事件卷宗審查,該提存事件之僅記載提存人為王夢醒及聲請人江蓮花,並未另行記載各自提存數額,即上開提存事件之提存款340 萬元(下稱系爭提存款),係由王夢醒及聲請人江蓮花共同提存,因之,聲請人主張系爭提存款中35萬元,為聲請人江蓮花單獨提出,聲請返還該部分提存款,本院本於形式審查,無從認定該部分主張,又聲請人又無法提出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故聲請人於該部分聲請,於法顯屬無據。再者,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而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應於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後,始得依該條款規定催告相對人行使,而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既為法定要件,於數人共同提存情形,應由全體提存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始為合法。查,系爭提存款係由王夢醒與聲請人江蓮花共同提存,嗣提存人王夢醒於民國95年4 月16日死亡,由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滿生共同繼承,系爭提存款即由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滿生共同繼承,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依前揭二所示條文及上開說明,應由提存人王夢醒之全體繼承人及聲請人(提存人)江蓮花,於訴訟終結後,對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催告行使權利,始為合法,惟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台北法院郵局第324號 存證信函顯示,僅由王夢醒之繼承人江蓮花、江子騫、江子婕(即聲請人)委任陳鄭權律師催告相對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另王夢醒之繼承人王滿生並無催告相對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催告顯不適法,無從發生催告行使權利之效力;聲請人雖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87號遺產分割事件之和解筆錄,主張系爭提存款已分割,然關於遺產(系爭提存款)分割之效力,應僅存在於繼承人間(即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滿生間),並未及於相對人( 即受擔保利益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滿生對於相對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171條第1項規定,仍應負連帶責任,從而,本件聲請人仍應與相 對人王滿生(即全體繼承人)催告相對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始為合法。綜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