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5號原 告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素蘭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晉維律師 受告知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祁傳智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被 告 宏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羅煜捷 被 告 維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峻維 訴訟代理人 游通瑜 李宜穎 訴訟代理人 沈玟安 參 加 人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順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8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