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25號原 告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瑩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藤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藤達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雖已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起訴尚未補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544元,扣除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133,54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