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87號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51,5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李心怡